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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镇**村**组,住所地宜章县**镇****路**对面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宜章县**镇****路保盛幸福城对面自己出租屋内,利用微信聊天发红包交易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将事先放置在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保盛幸福城旁顺丰速运旁边空坪上的一小包(约计0.3)毒品冰毒卖给了肖某某。随后,在廖某甲小车上查获8小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3.1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到案后,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疑似毒品称量笔录、疑似毒品取样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由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的郴公物检(2020)223检验报告;

勘验、指认、提取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提取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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