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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赌博、诈骗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市场**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廖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日被原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李某甲,绰号“*狗”、“**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李某乙,绰号“包*”、“拆迁户**”,男性,199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廖某乙,绰号“*古”,男性,1986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四人经合谋,由李某乙充当喜好赌博的“拆迁户**”,再由廖某甲、李某甲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对其谎称一起合伙通过赌博中利用微型耳机等“高科技手段”的手段“赢”取“拆迁户**”的资金,诱使李某某参与赌博,四被告人实为合谋骗取李某某携带的赌资。

赌博过程中,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某利用事先购买好的作弊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廖某甲在赌博过程中利用作弊手机、微型耳机等电子设备,获取牌位点数后,采用对李某乙使眼色、踢脚的方式提醒李某乙押大、押小赌注。廖某甲则对李某某称是李某某使用的高科技失灵导致赌博输掉,使得李某某多次参与赌博,被李某乙共计“赢”取赌资49200元。

其中:

l、2020年6月6日19时至2020年6月6日23时30分许,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四人在赣州市上犹县陡水湖旁**鱼庄包厢,以上述方式“赢”取李某某携带的赌资19700元。

2、2020年6月7日1时至2020年6月7日3时许,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四人在南康区路福九洲国际酒店**房间,以上述方式“赢”取李某某携带的赌资6000元。

3、2020年6月7日13时至2020年6月7日17时许,廖某甲纠集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在南康区**镇“**人”饭店包厢,以上述方式“赢”取李某某携带的赌资23500元。

事后被告人对“赢”取的李某某的资金进行分赃。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各分得7700元,李某乙、李某甲还各分得200元汽车加油费。另外,经廖某甲提出,因刘某某对四被告人诈骗李某某一事知情,由廖某甲经手分给了刘某某7700元。余款被用于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手机二台、微型耳机五只、AMK微型电池二块、正点扑克牌四副、微型耳机盒一个(内含二只微型耳机、一把镊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某微信截图、曾庆林微信截图、李某乙、廖某乙、廖某甲微信转账记录、廖某甲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供述;6.辨认、勘查、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串通,虚构李某乙“拆迁户**”身份,隐瞒与李某乙为同伙的真相,利用赌博工具及约定暗号,诱使被害人李某某参加赌博,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资金49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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