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廖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是汕头市****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的实际经营者。因**公司2015年9月份抵扣的8份增值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的发票,2016年11月17日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向**公司追缴已被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16239.31元。被告人廖某甲在收到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固定资产清单》,显示公司尚有固定资产净值约16万元作为补缴税款的保证,并提交《申请书》作补缴税款计划。2017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向汕头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报告将公司的固定资产转移存放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至2018年5月份汕头市**公司仍无履行补缴税款义务,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到汕头市区**路**号仓库调查时,发现汕头市**公司仅存放一台注塑机在该处,《固定资产清单》中的其他固定资产已被被告人廖某甲拆卸变卖,所得款项被被告人廖某甲挪作他用,致使税力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经公安机关传唤及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甲于2018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9月19日,廖某甲的家属补缴增值税税款11623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材料、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交接清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明细账,申请书、计划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确认书,关于汕头市****电子有限公司补缴税款情况的函、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股东会决议、授权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租借协议、存放仓库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廖某丙、廖某丁、黄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6114409;
2、本案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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