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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于2018年6月17日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曾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支火枪后,一直将该火枪存放于恩施市新塘乡新塘居委会干堰塘组村民廖某乙(另案处理)家,期间数次持该火枪上山打猎。

2018年8月14日,黄某某持廖某甲的火枪与廖某乙、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廖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恩施市新塘乡下坝村的长岭岗处打猎,因当日未发现猎物,黄某某等人便返回家中。2018年8月15日,黄某某又持廖某甲的火枪与廖某乙、曾某某、杨某某、廖某丙等人一起到恩施市新塘乡下坝村的长岭岗处打猎,在返回途中被恩施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8月22日,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甲非法持有的该火枪为枪支,属自制火枪。

2018年9月5日,廖某甲向恩施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廖某乙、廖某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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