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3日)。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初至2012年底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利用自己曾经在信用社工作的名声和影响力和给予高息、按期还款付息等承诺,通过自身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望城区某甲街道、某乙街道等地的社会各界人员吸收资金。出于对廖某甲的信任或受高息诱惑,越来越多的人向其提供资金。截至2012年底,廖某甲共吸收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82人(户)资金共计646万元。其中1.秦某某7万元、2.李某甲10万元、3.李某乙11万元、4.金某甲3万元、5.吴某甲11万元、6.刘某甲5万元、7.谭某甲10万元、8.吴某乙27万元、9.黄某甲8万元、10.谢某甲1万元、11.何某某5万元、12.黄某乙5万元、13.罗某某、李某丙14万元、14.张某甲1万元、15.谭某乙6万元、16.卞某甲、朱某甲5万元、17.李某丁、卞某乙10.2万元、18.卞某丙2万元、19.刘某乙、余某甲2.9万元、20.吴某丙20万元、21.卞某丁5万元、22.谢某乙1.5万元、23.陈某甲2万元、24.陈某乙、陈某丙10万元、25.李某戊2万元、26.易某甲5万元、27.厉某某、刘某丙26.4万元、28.陈某丁14.5万元、29.丁某甲10万元、30.刘某丁0.4万元、31.刘某戊2万元、32.袁某甲2万元、33.余某乙2万元、34.余某丙2万元、35.易某乙、任某甲、许某某7万元、36.任某乙、任某丙8万元、37.王某甲1.4万元、38.丁某乙10万元、39.刘某己1万元、40.周某甲4万元、41.任某丁1.6万元、42.杨某甲10万元、43.张某乙8万元、44.李某未13万元、45.卞某戊6.3万元、46.陈某戊4.7万元、47.刘某庚2万元、48.黄某己、饶某某15万元、49.刘某辛3万元、50.高某甲18万元、51.杨某乙45万元、52.张某丙、唐某某40万元、53.谭某丙11万元、54.黄某丙3万元、55.李某己12万元、56李某庚3.9万元、57.苏某某30.5万元、58.李某申3.5万元、59.周某乙、李某辛、李某壬5万元、60.李某癸19.5万元、61.黄某丁5万元、62.袁某乙4.7万元、63.黄某丁5万元、64.蔡某某3万元、65.马某某4万元、66.邓某甲2万元、67.邓某乙6万元、68.李某子7万元、69.朱某乙3万元、70.危某某2万元、71.李某丑4万元、72.周某丙3.4万元、73.李某寅7万元、74.周某丁、丁某丙4万元、75.周某戊、周某己、金某乙3.6万元、76.李某卯1.4万元、77.李某辰6.5万元、78.高某乙20万元、79.高某丙、高某丁10万元、80.李某巳2.6万元、81.王某乙1万元、82.李某午、朱某丙5.5万元。

2013年初,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利息和本金,被告人廖某甲逃离长沙市望城区。2019年12月24日,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除去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发案后亲属代为赔偿的资金67.7万元外,仍有578.3万元无力偿还,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廖某甲任职文书(客户联络员档案、居间合同、业务代办员业务代理关系终止合同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回复廖某甲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出国、出境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欠(借)条、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庚、刘某壬以及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廖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