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号(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年11日、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多次向 “李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烟叶运输到茂名市倒卖、分销。
1.2019年4月1日,货车司机候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受雇于“李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南省郏县**镇用赣CX3****货车,将买家廖某甲收购的一批烟叶运(13390KG)送到茂名,运费为6000元。候某某后请司机赵某甲、段某某帮忙运送该批烟叶。2019年4月7日,赵某甲、段某某驾驶货车运送烟叶在湖南**服务区休息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烟叶各等级所占比例如下:X3F:28.3%,X4F:8.4%,CX1K:16.9%,CX2K:35.6%,B2K:1.7%,Gy2:9.1%。经湖南省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82197元。
2.2019年7月26日,货车司机白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烟叶卖家邓某某(另案处理),以8500元的运费从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用皖M23****货车将买家廖某甲收购的一批烟叶(重量:15950KG)运送到茂名市茂南区。2019年7月27日27日晚上20时许,白某某驾驶货车经过茂名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及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从白成亮处查获的烟叶为烤烟,等级为:CX2K100%。经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81550元。
3.2019年8月1日,货车司机赵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货车帮”APP接受运输袋装烟叶的订单,与烟叶卖家“李某某”约定,以10200元的运费(其中200元信息费)从湖南省许昌市**县**镇某某寨豫A72****货车将买家廖某甲收购的一批烟叶(重量:9560KG)运送到茂名市茂南区。2019年8月2至3日,赵某乙将该批烟叶运送至茂名过程中,接到了廖某甲的的电话,要求赵某乙按时间进入广东,及按安排的时间从高速出口下来,廖某甲会在出口处等他。2019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赵某乙在广东省**服务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检验,从赵某乙货车处查获的烟叶为烤烟,等级为:不列级100%。经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8440元。
4.2018年的一天,货车司机候某某受雇于烟叶卖家“李某某”,从湖南省郏县**镇用赣CX3****货车将买家廖某甲收购的一批烟叶运送到包茂高速后,打电话给廖某甲报告位置。廖某甲开着自己黑色的粤K4G****小车到茂名高速出口与候某某汇合,并开车带路将候某某带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自己家仓库前卸货。占某某收了廖某甲的8000元现金作为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六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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