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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非法经营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大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埔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在大埔县**镇**村**号经营**加油站,于2006年6月1日被吊销执照。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向张某某购买柴油、汽油储存在大埔县**镇**村**号,以每升柴油、汽油比正规油站贵0.2至0.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大埔县**镇**县道道路改造工程队黄某甲等人。2018年7月2日,大埔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被告人廖某甲的加油站进行检查,发出责令停业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廖某甲立即停止营业,但被告人廖某甲仍继续无证经营成品油。2019年11月18日,大埔县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廖某甲的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扣押加油记账簿、加油收据、柴油储油罐、汽油储油罐、加油机、柴油等物品。被告人廖某甲无证经营成品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1930元。经梅州石油分公司罚没处理被扣押的柴油3200升(2.656吨)、汽油6500升(4.81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6363.46元。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送检的样品柴油属于—10号车用柴油馏分,硫含量和密度不满足标准中任何型号规格质量指标要求。样品汽油属于92号车用汽油馏分。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退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323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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