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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及廖某乙(在逃)两兄弟经合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趁鹤地水库水位下降导致岸边露出河沙之际,窜到属于禁采区的廉江市**鹤地水库岸边一废弃旧沙场处(被告人廖某甲家鱼塘北面),后利用铁铲、小货车等工具将鹤地水库岸边的河沙采挖回到自己家旁边、村里空地等三个地方进行堆放,并用于建房及出售获利。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向罗某某等四人出售河沙共获利33055元人民币。2020年1月7 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小货车(粤G9****)将非法采挖到的河沙运回堆放,途中被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廖某甲处扣押到手机一台、蓝色海马牌小型货车一辆、河沙三堆等物品。经鉴定,扣押的三堆河沙共380.5立方米,符合标准要求,价值799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非法采矿所得的33055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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