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浏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派出所**村**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诈骗罪,2018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廖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府派发楼盘宣传单,以手机没电需要打电话为由骗走其同事冷某某的“OPPO”R17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元),随后套用冷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盗得冷某某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1788元。随后逃窜至广州,并使用被害人冷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约车服务,花费260.5元。后将被害人冷某某的手机销赃。
2019年6月28日,民警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网吧将被告人廖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廖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因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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