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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因在“探探”社交软件上与陌生人聊天,被对方伪装成女性骗取钱财,遂产生采取同种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便在“探探”上注册一个新账号,取名“圆圆”,并将账号性别设置为女,该账号对登录“探探”的所有人可见。

2020年5月24日晚,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探探”社交软件中“附近的人”添加到被告人廖某某的该账号。通过交谈,黄某某提出想加廖某某微信,廖某某称加微信必****,黄某某同意后添加了廖某某的微信****。在添加黄某某微信****,廖某某特地将自己微信号的性****。当晚及次日,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以要见面必****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黄某某误以为廖某某系女性,且可与其见面聊天,遂陆续给廖某某发了十八个共计人民币3575.96元的微信****。廖某某收到****后,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与黄某某见面,并继续向黄某某索要****。直至案发,双方仍未见面。被害人黄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索还被骗钱财未果后报警,廖某某遂将黄某某微信****,并将自己用于诈骗的“探探”账号及微信账号****。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廖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照片形式固定);2.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探探”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形式)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湖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36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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