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廖正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17年3月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8年6月15日被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正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正友窜入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9区门市,将被害人赵某某放于门市入口柜台一部金色OPPO牌11PLUS手机(6G+64G,2018年12月18日购买价3290元)和一部绿色OPPO牌A11X手机(8G+128G,2020年3月份购买价1899元)盗走,后犯罪嫌疑人廖正友将盗得的绿色OPPO牌A11X手机卖到江阳区水井沟恒通通讯二手市场获利900余元,将另一部手机丢弃河中。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廖正友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曾某某证言;被告人廖正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正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正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正友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正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被告人廖正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涛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廖正友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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