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廖永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蓉,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巷**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因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永东、付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永东、付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下午15 时许,被告人廖永东伙同“胖娃”(在逃)来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安和路路边伺机作案,该二人合力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嘉陵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廖永东驾驶该被盗电动车逃离,当廖永东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成自泸高速桥下(中和收费站附近)时,被高新区公安分局中和派出所民警挡获。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已将车牌为川RK*****的黑色嘉陵牌电动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2.2020年7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付蓉、廖永东来到本区驿都城小区旁玉龙街74号附近伺机作案,二人发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玉骑铃牌两轮电动车停放于此,该二人遂采取廖永东望风,付蓉实施盗窃的方式合力将被害人彭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该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骑至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附近销赃并获得赃款8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由该二人耗用。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
3.2020年9月4日20时30分许,付蓉来到本区接龙街“汉堡王”店外路边伺机作案,付蓉发现被害人伍庆的一辆爱玛牌爱艺ZQ- 6020旗舰版A 型二轮电动车停放于此,付蓉遂使用工具撬开车锁,将被害人伍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至成仁路附近销赃并获得950元人民币赃款,所得赃款被其耗用。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被告人廖永东、付蓉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永东、付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永东、付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该二人刑事责任。付蓉、廖永东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付蓉、廖永东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徒刑以上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永东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付蓉现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
2.卷宗3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散件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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