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廖汝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州**市**路**号**房间。曾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八万元;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月27日被云南省文山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绪布,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县**村**村委会**号,捕前住**市**路**旅社**房间。曾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9月27日被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4011436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市**社区居委会**路*幢*号,捕前住**市**路**旅社**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汝勇、姚绪布、白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万某某、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分别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其间,本院退回盈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姚绪布、白某、廖汝勇在云南省景谷县威远镇电影院门口, 以封建迷信方式,假借替万某某消灾,将被害人万某某骗至云南省景谷县威远镇白龙公园骗取万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现金及黄金手镯一只。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手镯(灭失物)价值人民币6627元。
2.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姚绪布、白某、廖汝勇在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盈湖公园密回路冰雪花小吃斜对面, 以封建迷信方式,假借替屈某某保子孙平安,将被害人屈某某骗至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盈湖公园溜冰场旁骗取屈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现金、黄金项链及吊坠一条。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及吊坠(灭失物)价值人民币14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汝勇、姚绪布、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汝勇、姚绪布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汝勇、姚绪布、白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八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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