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廖江龙,男,198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江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廖江龙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外,趁无人之机,采取翻阳台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单元**段某某的家中,将卧室内的一台组装台式电脑( 包括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和一个路由器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500余元。
被告人廖江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廖江龙的供述和辩解;
4. 指纹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 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江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江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江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江龙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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