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廖洪期,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洪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6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傍晚,被告人廖洪期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廖某某在廖某某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说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廖洪期不满其微信号被廖某某拉黑,酒后再次来到廖某某住处,发现被害人廖某某房间内还有另一男子被害人尹某某,与廖某某再次争吵。其间,被告人廖洪期随手拿起房间内的剪刀,刺伤被害人廖某某与尹某某,被害人廖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某因左胸部受锐器暴力作用致右肺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尹某某左耳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廖洪期案发后逃走,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并起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
2通话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洪期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8案发楼道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廖洪期手机电子数据;
9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洪期不冷静处理感情纠纷,用剪刀捅插被害人廖某某、尹某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韬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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