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9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在深暂住福田区**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凌晨4点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非法进入被害人卢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公寓*栋**室的住处,趁被害人卢某某睡觉之机将三部手机(经鉴定,三星G9500 4+64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794元。三星S10 8+128G 港版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929.4元。华为mate20 pro 8+128G UD版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788.57元)及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均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发票、现场检测报告书、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杨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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