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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澎湃、龙琼组织卖淫,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黄某某、覃某某抢劫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廖澎湃,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龙琼,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建良,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娄底市娄星区**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澎湃、龙琼、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澎湃、龙琼商量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由廖澎湃管理卖淫女、龙琼负责招揽嫖客,后被告人王某某也参与招揽嫖客。接单后由廖澎湃安排幼女程某某、刘某甲、段某某等人出台,将程某某、刘某甲、段某某等人送至嫖客约定的地点完成性交易并收取嫖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龙琼联系好嫖客“亮哥”,之后龙琼又驾车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接了被告人廖澎湃和幼女段某某至娄星区民营市场鸿润酒店,在酒店楼下与“亮哥”见面,后“亮哥”向龙琼支付了300元作为嫖资,之后段某某与“亮哥”在该酒店房间完成了性行为。

2、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澎湃通过微信联系好嫖客罗某甲,之后廖澎湃带幼女刘某甲、程某某、吴某某等人至娄星区**市场,与罗某甲见面后,罗某甲将程某某、刘某甲带至**市场**区**栋**单元**的住所,罗某甲及其朋友罗某乙与刘某甲、程某某分别发生性关系,事后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630元给廖澎湃作为嫖资及车费;

3.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廖澎湃联系谢某某,称要到涟钢大市场去做生意(招嫖),要谢某某关照,谢某某约其至涟钢见面并提出要“品新茶”(安排女子为其提供性服务),廖澎湃便带幼女程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在楚英学校附近与谢某某见面,之后谢某某将刘某甲、程某某带至楚英学校旁一宾馆内,在宾馆房间与幼女刘某甲发生了2次性关系,事后付给2人现金60元。

4、被告人廖澎湃与系娄底市公安局快警平台钢城点协警的被告人黄某某以及谢某某商议,黄某某提出由廖澎湃招嫖,嫖客上钩后,廖澎湃通知黄某某,由黄某某带人出警抓嫖客,以嫖客的违法行为作为威胁进行敲诈,廖澎湃答应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7月26日晚联系到嫖客刘某乙,廖澎湃、王某某等人带幼女程某某、刘某甲至娄底电信局旁莫林风尚酒店,并联系了黄某某,刘某甲与程某某上楼至酒店711房,在房间内刘某乙与刘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了500元嫖资,此时黄某某叫上亦系协警的被告人覃某某等人身着制服驾驶警车赶到莫林风尚酒店。覃某某、黄某某在房间内对刘某乙实施了殴打。尔后当覃某某、黄某某等人准备将刘某乙带离酒店实施敲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廖澎湃、王某某、覃某某、黄某某均于2019年7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龙琼于次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澎湃、龙琼、王某某、黄某某、覃某某的入所体检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廖澎湃、龙琼、王某某、黄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澎湃、龙琼组织幼女卖淫,被告人王某某协助组织幼女卖淫,被告人黄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廖澎湃、龙琼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黄某某、覃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廖澎湃系主犯,龙琼系从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黄某某、覃某某均系主犯,均系犯罪未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澎湃、龙琼、王某某、黄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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