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廖炜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户籍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炜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开始,同案犯郭某某、温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曾某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廖炜强经策划后约定分别占股30%、30%、15%、5%、5%、5%、10%,以同案犯林某乙租赁的莆田市城厢区**豪苑**号楼**室为办公地点,多次组建“宝鼎皇宫”微信群,在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组织并召集赌博人员在该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牛牛”赌博,并对赢钱方抽取3%的水费。上述股东先后雇请同案犯温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担任财务;同案犯伍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担任群主;同案犯陈某丙、温某丙(均已判决)担任“机器人”;同案犯陈某丁、洪某某、魏某某、郑某甲(均已判决)担任点包手;同案犯李某某(已判决)担任兑奖员。
“宝鼎皇宫”微信红包赌博群于同年5月15日正式运营,平均每日参赌人员约200人,每日参赌人员不尽相同。由同案人“拉手”(另案处理)组织郑某乙、林某丁、郑某丙等参赌人员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案发后经统计,该赌博群于同年5月22日至24日通过支付宝至少接受赌资人民币311754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廖炜强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廖炜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乙、林某丁、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廖炜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炜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犯在网络上以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木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炜强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七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