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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理彬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廖理彬,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理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4时21分许,被告人廖理彬在什邡市方亭镇西顺城街222附1号(回收公司家属区)车棚内盗窃一辆白蓝相间的爱玛牌两轮电瓶车,后在什邡市德什路口搭班车位置将盗窃来的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以270元的价格卖与一名男子。

2020年8月26日,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一辆于2020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6元。

被告人廖理彬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理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理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理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理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理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军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证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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