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92号
被告人廖瑞标,曾用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内**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辜焕永,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道**号;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5月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瑞标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骑自行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池被害人柴某某的住家附近,利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柴某某的住家大门,进入其住家内盗走一条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200元)、一粒金珠(价值人民币225元)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廖瑞标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于2020年6月7日中午,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池被害人涂某某的出租屋附近,利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涂某某的出租屋大门,盗走被害人涂某某存放于屋内的一对金耳坠、一条带佛像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枚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4486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金耳坠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余赃物被被告人廖瑞标藏匿于其住家中。破案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于2020年6月17日中午,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池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家附近,利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家大门,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存放于家中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1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赃款物无法追回。
4.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于2020年6月19日中午,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池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家附近,利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家大门,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存放于家中的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50元),盗窃过程被告人廖瑞标因其手指划伤流血而在现场利用一条儿童裤擦拭血迹,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赃款物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瑞标合伙入户盗窃作案四宗,赃款物共计人民币22461元,被告人辜焕永合伙入户盗窃作案三宗,赃款物共计人民币14836元。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儿童裤中的血迹与DNA国家库中廖瑞标(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匹配:19。
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柴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建议对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瑞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辜焕永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瑞标、辜焕永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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