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廖百花,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百花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百花于2020年5月开始,先后多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三村粮仓附近经营的发廊给卖淫人员卿某甲、卿某乙(均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违法活动,至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廖百花及卖淫嫖娼人员卿某甲、卿某乙、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扣避孕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卿某甲、卿某乙、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百花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百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百花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百花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百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百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9月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廖百花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避孕套48个、租赁合同1份随案移送;人民币4100元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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