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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磊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廖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廖磊窜至宁波市鄞州区**镇**村**房被害人林某某的暂住房,窃得现金人民币约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磊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786.57元。

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廖磊在宁波市鄞州区**镇**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信息、受案登记表、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磊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东卿  

检察官助理:汪  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磊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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