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廖秀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街**号院**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秀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秀敏、廖秀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秀敏伙同被告人廖秀林多次预谋从被害人廖某某处“搞钱”。2019年10月27日0时许,廖秀敏、廖秀林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小区**号门外守候。0时45分许,廖某某驾驶川A*****路虎车至小区门口下车时,廖秀敏与廖秀林立即将其按倒并持刀威胁其返回车中。之后,廖秀敏、廖秀林用封口胶带、尼龙绳、u型锁等捆绑廖某某,廖秀敏驾车驶离现场,廖秀林持刀威胁廖某某并逼迫其“拿”钱,廖某某被迫交出随身携带的12010元人民币并搁置于汽车扶手箱内,继续威胁廖某某“拿”钱。4时许,廖某甲驾车至彭州市濛阳镇清卓村10组成汶铁路下穿辅道后,由廖秀林看守廖某某。2019年10月27日7时许,廖某某挣脱捆绑,驾车离开并报警。
被告人廖秀敏、廖秀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秀敏、廖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鸣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廖秀敏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秀林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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