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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红运输毒品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嵩明县人民法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某为抵偿在境外赌博欠下的债务和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在他人的利诱和指使下,潜出境外期间采取体内藏毒方式夹带运送毒品,于2019年12月16日潜入境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嘎洒国际机场逃避安检,蒙混过关进入候机厅,将毒品转移到贴身隐秘部位,民警对其现场盘问、当场检查,在告知其如实申报携带违禁物品的法律责任后,其隐瞒身上藏匿毒品可疑物的事实,之后民警从其贴身内衣里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坨。经称量净重分别为甲基苯丙胺片剂56.6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6.8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3.40克,合计净重166.85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红运输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4.现场盘问、当场检查等视听资料,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采取体内藏毒、人体带毒的方式夹带运送甲基苯丙胺被警方人赃俱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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