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廖继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号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继伟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曹勇涉嫌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廖继伟、曹勇在彭州市天彭镇繁江二巷43号房屋内利用焊机、台钳、砂轮片等工具非法制造枪支及其零部件。2018年10月12日,民警对廖继伟抓捕时其逃跑,民警从案发现场查获海康威视监控设备一台,黑色不锈钢砂轮11个、多功能钻孔机2台、机械台钳、焊接机等制造枪支的工具,枪支零部件扳机19个、枪机3个、套筒座17个、套筒18个、击锤31个、枪管13个、扳机护圈5个、击针12个、子弹30枚、弹夹体5个、弹夹一个等部件,苹果手机4部、VIVO手机一部。2018年11月9日,当再次抓获廖继伟时,民警在其暂住地彭州市天彭镇陈家1组48号房屋内库房旁边的房屋内搜出两个装有枪支零部件的整理箱,在整理箱内搜出子弹7枚、弹头3个、弹壳17个、弹夹一个、弹簧17个、扳机护圈2个、套筒座2个、套筒一个、砂轮片13张、锉刀4把、台钳一个、游标卡尺一个。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廖继伟在彭州市天彭镇花盆小区1单元4楼6号刘某某、韩某某的家中,将自己制造的一把仿六四式枪支存放在该处并让他们帮助出售,后被查获。经鉴定,该仿六四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另查明,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廖继伟在彭州市天彭镇繁江二巷43号房屋内,多次容留弓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8年10月12日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案发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个。经鉴定,该吸毒工具“壶壶”内的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继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造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廖继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曹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廖继伟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曹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继伟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戴 坦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廖继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1被告人曹勇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六册,提讯证二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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