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廖绪勇,绰号“廖二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珍,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绪勇、李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珍购买毒品冰毒,由吴某某向李珍微信转账600元,后李珍和廖绪勇一起,将600元冰毒(约0.6克)送至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公寓”楼下,李珍上楼将冰毒放置于**室门缝里。
2、2020年8月23日01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李珍购买毒品冰毒,由吴某某向李珍微信转账360元,后李珍将360元转给林某某(另案处理),由李某某(另案处理)将300元冰毒(约0.3克)送至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公寓”**室。
3、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廖绪勇在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国际”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克,林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廖绪勇农业银行卡(尾号6974)转账700元,并向廖绪勇支付现金200元;
4、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廖绪勇在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国际”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克,林某某向被告人李珍微信转账850元,并向李珍支付现金500元;当日15时许,廖绪勇在该处再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林某某向李珍微信转账450元;当日22时许,李珍在该处再次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林某某向李珍微信转账250元,并向李珍支付现金2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8日凌晨01时许,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国际”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李珍、林某某,并对该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内床上发现一部李珍使用的蓝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林某某使用的黑色华为Nova3e手机;在床上发现一红色封面的笔记本、一绿色封面的大笔记本、一塑料封面的小笔记本;在衣柜左侧的隔断处发现一张廖绪勇承租吴某某房屋的租房合同;在卧室衣柜中间底层处发现两包白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A1、A2号白色粉末),在该卧室的衣柜右侧中间隔断处发现一方形礼品纸盒,纸盒内发现两包红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B1、B2号红色粉末);在卧室靠窗一侧的床下发现两套吸毒工具、一堆白色晶体状物质放置于白色A4纸上(自编号C1白色晶体);在卧室靠窗一侧的床下处发现一纸质手提袋,手提袋内有一印有“Manlloro”字样的香烟盒状物,系一电子秤,有一印有“格调”字样的香烟盒,香烟盒内有白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D1白色粉末);在卧室靠衣柜一侧的床下处发现一个黑色盒子和一蓝粉色盒子,蓝粉色盒子内发现一小袋红色颗粒状物质(自编号E1红色颗粒),数颗零散的红色颗粒状物质(自编号E2红色颗粒),一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有结块,样似冰糖,自编号E4白色晶体),在该黑色盒子内发现一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内有少许红色粉末,自编号E3白色晶体);在该卧室靠窗的床头柜抽屉内发现一黑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有一包白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F1白色粉末);在该卧室靠窗一侧的床头床垫侧面发现两小包红色颗粒状物质(自编号G1、G2红色颗粒)在卧室床上的棉絮下发现两小包红色颗粒状物质(内装有茶叶,自编号H1、H2红色颗粒);在卧室的飘窗台面上发现一绿色的罐子,罐子内有一小袋红色颗粒状物质(内有茶叶,自编号I1红色颗粒);在该卧室的衣柜右侧下方发现一快递纸箱,纸箱内发现有一袋红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J1红色粉末);在该卧室靠衣柜一侧的床下处发现一写有“香兰素”字样的白色塑料瓶,瓶子内有白色粉末状物质(自编号K1白色粉末);在该卧室的床脚下处发现一黄色收纳盒,收纳盒内发现一袋黄色粉末状物质(内有茶叶,自编号L1黄色粉末);在该卧室的飘窗台上发现一纸箱,纸箱内有一包黄色粉末状物质(内有茶叶,自编号M1黄色粉末);民警随即对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提取、封装、称量、取样。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自编号为B1、B2、E1、E2、E3、E4、G1、G2、H1、H2、I1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87.25克);送检的自编号为A1、A2、C1、D1、F1、J1、K1、L1、M1毒品疑似物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11日,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金牛小区门口挡获被告人廖绪勇,并在其裤包内搜出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小袋(自编号1号,净重1.69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自编号为1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绪勇、李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谋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绪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珍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绪勇、李珍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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