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耀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廖耀峰以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村**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OPPO牌手机1只、现金人民币200元;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余元,后于同年9月20日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4月9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廖耀峰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519号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五粮液牌白酒1瓶。
2020年4月12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廖耀峰在本市江干区丁兰广场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五粮液牌白酒2瓶,后销赃获利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追回OPPO牌手机1只及赃款人民币900余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耀峰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附:
1.被告人廖耀峰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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