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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耀峰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廖耀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镇**村**号。201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耀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廖耀峰以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村**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OPPO牌手机1只、现金人民币200元;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余元,后于同年9月20日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4月9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廖耀峰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519号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五粮液牌白酒1瓶。

2020年4月12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廖耀峰在本市江干区丁兰广场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五粮液牌白酒2瓶,后销赃获利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追回OPPO牌手机1只及赃款人民币900余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耀峰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耀峰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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