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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聪盗窃案)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廖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路**组**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廖聪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候车大厅,趁被害人宗某某躺在花圃边熟睡之机,将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牌荣耀play3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920元)偷走。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廖聪在福州市康复医院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的手机亦被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聪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邱小飞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廖聪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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