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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胜超强奸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廖胜超,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KTV员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胜超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2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9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时许,***KTV员工被告人廖胜超喝酒后受经理赵某某委托驾驶其粤A*****大众汽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KTV送***KTV员工王某某回位于桃江县***镇***宾馆的员工宿舍。被告人廖胜超将车开到桃花江镇海角巷20号附近后停车,之后被告人廖胜超到轿车后座压在王某某身上亲吻王某某,并要求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王某某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用手推被告人廖胜超进行反抗并偷偷用手机在***KTV微信群发送求救信息。被告人廖胜超见其反抗就用手扇王某某耳光,强行脱了王某某的裙子、内衣、内裤等衣物与其发生性行为,并用暴力强迫王某某为其口交。最后,***KTV工作人员赵某某、胡某某等人赶到桃花江镇海角巷20号附近找到被告人廖胜超与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当即报警。桃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廖胜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文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胜超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胜超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胜超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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