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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英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廖英,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始,被告人廖英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街**大街**号**房,加工、生产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廖英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等物一批。经认定,缴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293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及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古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英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英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廖英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英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作案工具及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等物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5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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