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荣兵、朱纯斌等人盗窃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廖荣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住荆门市东宝区**园**路**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26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9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8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纯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原钟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2年7月被原钟祥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小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廖荣兵单独或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朱纯斌、王小华多次流窜至湖北省远安县、当阳市、江汉油田实施盗窃,其中廖荣兵作案13次,盗窃价值18399元;朱纯斌作案5次,盗窃价值1103元;王小华作案1次,盗窃价值9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清水寺巷41号李某某家门前,廖荣兵与黄某甲二人相互配合,将停放在李某某家门前的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SUV越野车(号牌鄂E*****)车窗砸破实施盗窃,将车内一个手提包盗走。

2.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某伙同黄某甲流窜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三组“亚克西超市”对面的路边,发现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汽车(号牌鄂H*****,广汽传祺牌)副驾驶玻璃未关,遂翻进车内实施盗窃,将车内500元现金和8包软珍黄鹤楼香烟(65元/包)盗走,共价值1020元。廖荣兵分得200元现金和4包香烟。

3.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06号“巴蜀人家”餐馆,发现该店玻璃门未锁,遂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将店内的3瓶稻花香大一号42度白酒、1件小劲酒(15瓶)、3瓶王老吉、2瓶汇源果汁盗走。

4.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一组12号“昭家台农家乐”住宅,翻窗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余元、毛铺黑荞酒2瓶、毛铺金荞酒2瓶、果肉型大椰子汁5瓶、生榨型大椰子汁3瓶、生榨型小椰子汁6瓶、红牛12瓶、王老吉10瓶、加多宝3瓶、汇源果肉多2瓶、安幕希8瓶、黑色背包一只、摩托车钥匙一把。

5.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廖荣兵伙同游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清水寺一巷10号房屋背后通道处,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廖荣兵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

6.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廖荣兵伙同游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茅坪场镇茅坪场路243号香菇文化村小区1栋1单元1楼楼道处,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轻骑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廖荣兵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

7.2019年12月8日晚至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王小华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一组,二人对向某某一家采用跟踪、盯梢等方式,确定向某某位于徐家棚村一组108号住宅中无人时,翻窗入室,将向某某家中的9700元现金盗走。

8.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三角洲白云边酒业远安仓库物流中心,发现一辆灰色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号牌鄂E*****)车窗未锁,遂将车内的十五年白云边3件,十二年白云边4件,十八年白云边1件盗走,后以395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酒店的秦某某(另案处理)。经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8件白酒价值6076元。

9.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朱纯斌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外国语学校斜对面路边,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色本田思域牌轿车(号牌鄂E*****)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公文包,后发现该公文包内无值钱财物遂丢弃在返程途中。

10.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朱纯斌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远安县鸣凤镇双泉三组双泉小区A区1-35号“双泉生活超市”,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哈佛牌SUV汽车(号牌鄂E*****)车窗玻璃砸破,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由于未发现值钱财物,二人遂离开现场。

11.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朱纯斌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路“和顺家园”对面路边,将停放此处的一辆现代牌轿车(号牌鄂E*****)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现金400元,二人予以平分。

12.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朱纯斌驾驶自己的汽车(号牌鄂H*****)流窜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路“和顺家园”对面路边,将停放此处的一辆丰田致炫牌轿车(号牌鄂E*****)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化妆品一套、印泥一个。

13.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荣兵伙同被告人朱纯斌流窜至湖北省江汉油田五七区钻南二区41栋二单元刘某某经营的“好多福超市”,朱某某望风,廖某某翻窗进入室内,盗走29包香烟、2件旺仔牛奶、1瓶枝江王白酒。同日,民警从廖某某、朱某某处查获27包香烟(价值703元)、1件旺仔牛奶、1瓶枝江王白酒。

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各类钥匙、香烟、牛奶等物证;2.抓获经过、卷烟价格确认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白云边牌白酒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荣兵、王小华入户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多次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荣兵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朱纯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小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忠云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荣兵、朱纯斌、王小华羁押于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