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廖荣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荣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廖荣来携带水果刀、螺丝刀去到本市虎门镇**社区*路**号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某拿着单肩包(内有现金约104元)经过,廖荣来遂上前伸手抢走黄某某的单肩包,黄某某见状拉着包不放手,被廖荣来拉扯致摔倒在地,后廖荣来掏出螺丝刀威胁黄,黄某某遂放开单肩包,廖荣来抢走该包。经侦查,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长安镇**路**街**号**快餐店抓获廖荣来。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荣来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荣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荣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荣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荣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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