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廖记贵,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记贵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廖记贵以投资砂石生意为由邀约被害人詹某某入股,从2014年7月19日至10月2日,詹某某分五次向廖记贵指定账户陆续转入19万元。2014年底,詹某某向廖记贵索要投资本金和收益,廖记贵以砂石款未到账为由未结算。2014年11月,廖记贵以夹江县青衣江三桥引道工程有项目可投资为由带詹某某一起前往考察,后对詹某某谎称夹江县青衣江三桥沥青路面工程系其表哥张某某(四川**公路有限公司**)经营,虚构可以分包由自己承建的事实,以投资五十万元可分利65万元的高回报为诱饵,扣除之前投资的19万和应得分红4万元,要求詹某某追加投资26万元。詹某某信以为真,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陆续向廖记贵指定账户转入26.37万元。为强化詹某某的信任,2015年7月19日廖记贵与詹某某补签了关于詹某某向廖记贵主导的夹江县跨江道路的二灰及以上沥青路面工程承包施工投资五十万的《投资协议》。经查,廖记贵实际未取得夹江县青衣江三桥沥青路面工程,在收到詹某某投资款后全部用于其日常生活花销。截止目前,廖记贵未退还詹某某投资款。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詹某某到经侦报案,2020年5月27日民警电话通知廖记贵次日到案接受询问,廖记贵于次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记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记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记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记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记贵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