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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许明、黄蓓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廖许明,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判处管制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判处管制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二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管制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蓓,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附**号。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5日, 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许明、黄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廖许明、黄蓓经预谋至本市成华区万年场横街8号对面路边菜摊处,趁被害人刘某某弯腰买菜之机,由黄蓓望风,廖许明使用镊子将刘某某放于其左侧包内的一部华为NOVA3i型手机(4G/128G,经鉴定价值972元)盗走,后二人骑自行车逃离现场,后廖许明将该手机销赃。被告人廖许明于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蓓于同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许明、黄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许明、黄蓓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廖许明、黄蓓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廖许明、黄蓓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廖许明、黄蓓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证据材料四页。

3.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二份、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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