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诚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廖诚真去到本市**镇**路**茶餐厅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将一辆黑色本田小轿车停放该处,遂使用干扰器干扰锁车,后趁机进入车内从一手提包内盗得人民币现金900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在本市**镇一公交站抓获廖诚真,同年8月26日对廖诚真取保候审。
二、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廖诚真去到本市**镇**社区*****门口路段,见被害人林某某将一辆棕色保时捷小轿车停放该处,遂使用干扰器干扰锁车,后趁机进入车内盗得人民币现金200元和一台苹果牌6Plus型手机(价值约1200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日在本市**镇一出租房抓获廖诚真,当场缴获现金512.5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诚真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8.视听资料:现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诚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诚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诚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附:
1.被告人廖诚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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