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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豪杰、胡红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廖豪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龙派出所辅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路**号,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人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豪杰、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廖豪杰在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龙派出所任职辅警期间,私自登录金龙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出具居住证后贩卖给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胡某某再将从廖豪杰处购买来的居住证贩卖给他人赚钱差价。后廖豪杰发现金龙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的登录密码修改不能登录后,廖豪杰又登录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金华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金龙派出所和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二戈寨派出所的警务工作平台办理居住证,后因在该三个派出所的警务平台出具的居住证不能用印盖章,于是廖豪杰通过一野广告找人伪造并购买了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金华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金龙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二戈寨派出所的印章,将以上三枚购买来的国家机关印章用来在其伪造的居住证上盖章。后侦查员抓获廖豪杰时,在其办公室内查获以上三枚购买来的伪造印章及其伪造的刘某某的居住证一张。

经查实,根据被告人廖豪杰及胡某某的交待,二人买卖的居住证约200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三枚;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暂住证、微信聊天记录、售卖居住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豪杰、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廖豪杰、胡某某的辨认、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豪杰、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豪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豪杰、胡某某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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