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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赐星容留他人吸毒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廖赐星,绰号“星伢则”“细星伢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2013年11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赐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廖赐星在其位于汨罗市**镇**村**组**楼的房间内(以下简称“家中”),由被告人廖赐星提供毒品以及吸食工具后,分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郑某某、周某甲、刘某乙、甘某某、周某乙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下简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廖赐星在其家中容留刘某甲、郑某某、周某甲、刘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廖赐星在其家中容留甘某某、周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2.证人郑某某、周某甲、刘某甲、甘某某、周某乙;3.被告人廖赐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刘某甲、郑某某、甘某某、周某乙辨认廖赐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赐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赐星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赐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本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赐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赐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步云

代理检察员: 兰 亮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廖赐星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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