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廖进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路西段**号**栋**单元**楼**号。2000年5月25日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1年4月24日犯私藏枪支、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年,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200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同年10月26日解除行政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进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廖进波驾车在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外的道路上,与同向停在道路靠中线上人的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因行驶问题发生口角和争执。随后廖进波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自制砍刀,在与杨某某发生抓扯的过程中将杨某某的手划伤。廖进波在逃离现场时被赶来的多辆出租车围堵截停,廖进波又将围堵的出租车的车窗玻璃等损毁后被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表、回执、告知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粟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进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
7.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进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前罪未执行的余刑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廖进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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