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廖金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镇**村**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金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金林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四道巷一临街房门口处,遇见准备出门的被害人高某某,廖金林将被害人推进房间内强行按在床上,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廖金林在获得被害人手机开机密码后,抢走被害人的“苹果”牌11ProMAX型4GB+256GB暗夜绿色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期间,因被害人反抗,与廖金林抢夺剪刀时,致伤面部及手部。廖金林在返回其租住处的路上用已获知的手机开机密码成功破解被害人的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后持被害人手机将被害人微信账户内零钱、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及花呗,或套现,或转账,共计支取人民币11103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廖金林在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167号607室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被抢手机、作案工具剪刀等。经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4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及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廖金林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廖金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
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价格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金林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廖金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廖金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金林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3.物证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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