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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鑑海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廖鑑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巷**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鑑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廖鑑海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巷**号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廖鑑海上址住处进行搜查,在二楼东南房内查获“龙动力”牌脱水机2台。在四楼杂物间内查获黑色液体2桶(净重分别为20.07公斤、28.825公斤,经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含量分别为16.9%、14.5%),黑色晶体状物品1箱(净重7.075公斤,经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含量为16.7%)。在四楼卧室门口衣帽间内查获白色粉末2包、电子称1个、透明塑料袋若干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廖鑑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廖鑑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廖鑑海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5册,光盘1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查获的毒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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