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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钱文抢劫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廖钱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钱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廖钱文到金堂县赵镇“**茶府”多次踩点伺机作案。8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廖钱文进入茶楼吧台内翻找营业款未果后,持菜刀威胁服务员陈某某打开抽屉,抢走营业款5000余元。后被告人廖钱文将所抢现金人民币4200元冲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用于赌博、日常开销等。

同年8月3日20时许,民警在金堂县赵镇**宾馆内将被告人廖钱文挡获归案,查获现金人民币571.5元并返还被害人。8月11日,被告人廖钱文的家属代其向被害方赔偿损失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钱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钱文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钱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钱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雪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钱文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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