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廖铭,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街**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寓,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廖铭通过QQ游戏结识了被害人段某某,自2020年3月底至2020年5月,廖铭编造有急事需要借款、工作上需要补流水、补公司尾款等各种理由,骗取段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共计诈骗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42549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廖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铭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廖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铭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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