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廖长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智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13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于监外执行;2020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长兵、汤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廖长兵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甲建材市场**区**栋铺面门口,将堆放在该铺面门口的一件氧化古色门片铝材盗走。
2.2020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廖长兵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甲建材市场**区**栋**号**铝材店门口,将堆放在该店门口价值933.3元的2捆闪银半隐小圆弧衣柜门型铝材盗走。
3.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廖长兵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乙建材市场**栋**号**店铺,盗走该店铺FX-206铝材2支,FX-074铝材8支,共计价值972元。次日公安侦查人员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湖镇永兴街一废品收购站内找到该被批盗铝材,于2020年5月13日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4.2020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廖长兵伙同汤智华窜至广汉市向阳镇向兴路72号乐购超市门前,用自制工具接线盗走一辆红色倍特牌二轮女士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110元。
5.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廖长兵伙同汤智华窜至向阳镇南平路洪旭茶楼旁,用自制工具接线盗走一辆黑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170元。
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廖长兵窜至广汉市向阳镇向兴路72号对面重庆铺盖面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店主杨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电瓶车储物篮内的钱包一个,该钱包内有人民币642元,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购价人民币1080元。
7.2020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廖长兵窜至广汉市向阳镇向兴路意图行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廖长兵身上搜出自制剪刀状盗窃作案工具一把,并在廖长兵身旁的垃圾桶内查获被廖长兵丢弃的他于2020年6月30日盗窃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长兵、汤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长兵、汤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智华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本案被告人汤智华的盗窃犯罪行为发生于2020年6月29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其刑罚;被告人廖长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智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长兵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智华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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