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廖冬,男,绰号“冬少”,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路***号*单元*-*,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港**公寓;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6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阳,男,绰号“阳兄”,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荣县**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荣昌区****西苑*栋*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宾长坤,男,绰号“宾二娃”,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街**楼上*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潇,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幢*-*,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西苑*栋*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佳潞,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后街*号*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冬、廖阳宾长坤、吕潇、李佳潞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宾长坤向被告人廖阳提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廖阳答复其在成都的廖冬能够买到,后廖阳与廖冬联系自己和宾长坤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一事,廖冬与贩毒上家联系后回复一“手(50克)”甲基苯丙胺价格为15000元,对方要求先付一半的购毒款。2020年6月16日凌晨,廖阳安排妻子被告人吕潇通过手机微信将15000元购毒款转账给廖冬妻子被告人李佳潞,李佳潞收款后在明知是购毒款的情况下,仍按廖冬的安排将9990元转款给廖冬的毒品上家用于购买毒品,另外还将吕潇转账的购毒款余款提现至其尾号为3504的工商银行卡内以便廖冬取现金用于购买毒品。2020年6月17日,廖冬通知廖阳到成都交易毒品,廖阳与宾长坤乘坐一辆向他人租得的轿车到达成都后与廖冬会合,由于贩毒上家的原因,毒品交易未完成,廖阳与宾长坤于2020年6月17日离开成都回到荣昌。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廖冬与廖阳、宾长坤联系答复已与毒品上家取得联系可以进行毒品交易,并要求两人将购毒余款付清。当日上午,被告人吕潇按廖阳安排通过手机微信将10000元购毒款分两次转账给廖冬,当日12时许,被告人宾长坤将10000元购毒款转账给廖阳,吕潇按廖阳安排再次通过手机微信将3700元购毒款转账给廖冬,廖冬购得毒品后,廖阳要求其送回荣昌,后廖冬乘坐网约车经成安渝高速公路在荣昌区仁义站下道,后廖冬联系喻某某驾驶车牌为渝C9****的银色长安车将其送至荣昌区昌州街道观景台下停车场与廖阳会合时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重量为80.67克的疑似冰毒2包及疑似麻古1包;电子称、分装袋、勺子等物品。
当日19时许,被告人宾长坤在荣昌区吴家镇糖坊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冰毒疑似物204.74克。
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疑似冰毒及疑似麻古依法抽样后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被告人廖冬运输的疑似冰毒及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被告人宾长坤持有的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吕潇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佳潞在重庆市合川区高阳家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宾长坤、李佳潞、吕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电子称、分装袋、勺子(均系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款截屏等书证;
3.证人喻某某、江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廖冬、廖阳、宾长坤、吕潇、李佳潞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被告人廖冬、廖阳、宾长坤、吕潇、李佳潞等人手机内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冬、李佳潞、吕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阳、宾长坤、吕潇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请托在异地的犯罪嫌疑人廖冬、李佳潞代为购买并跨省运输,重量达80.67克,其中犯罪嫌疑人廖阳、廖冬、吕潇应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承担责任,犯罪嫌疑人宾长坤应对其出资额对应的28.3克毒品承担责任,犯罪嫌疑人李佳潞应对其所转款毒资对应的42.46克毒品承担责任;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冬、李佳潞、吕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廖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吕潇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宾长坤、李佳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潇、李佳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冬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佳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廖冬、廖阳、宾长坤、吕潇、李佳潞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潇取保候审其住所,电话1359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8张
3.扣押的手机6部
4.认罚认罚具结书3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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