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廖雨,男,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家园**栋**单元**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雨、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廖雨、彭某某共谋后由彭某某驾驶川BA****号轿车来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欧洲花园小区,后由彭某某负责望风,廖雨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到白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廖雨又采用上述方式进入到石某某家中盗走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根、铂金耳钉一副。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6494元。
被告人廖雨、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雨、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廖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廖雨、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靖悦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廖雨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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