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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高莉、路萍等诈骗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642号

被告人廖高莉,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远成,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萍,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晓持,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慧敏,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市西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若琳团队”、“柔柔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店长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某某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李某甲等人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均系“若琳团队”成员,在潘某某(代号若琳,另案处理)的组织、管理下,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在昆山市萧林西路**养生会所、苏州工业园区**养生会所、苏州高新区**养生会所等处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廖高莉(代号朵拉)系该团队前销,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4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为人民币208万余元)。被告人路萍(代号馥泽)系该团队前销,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57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人民币81万余元)。被告人史慧敏系该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18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为人民币91万余元)。

被告人廖高莉、史慧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廖高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业绩确认单、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

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李某甲电脑中的工资业绩表、店内人员花名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高莉涉案金额人民币274万余元,被告人路萍涉案金额人民币357万余元,被告人史慧敏涉案金额人民币118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与苏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起均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高莉、史慧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高莉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高莉、路萍、史慧敏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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