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廖**,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廖**在顺昌县水南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业务时,将被害人池**放在银行2号柜台桌面上的0PP0-A9手机盗走, 并将手机内微信钱包中的2700元人民币转走。经鉴定,被盗0PP0-A9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358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涉案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池**的陈述;3.被告人廖**的供述;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红 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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