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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延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邦宽线遵化东高速口西侧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向东掉头的蒙F*****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延某某受伤,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97mg/100ml。被告人延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二辆;

2.延某某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住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娟

检察官助理:赵建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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