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榆林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个体。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延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斯巴鲁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开发区桃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李路与兴达路十字时被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延昊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延昊昱现取保候审,住榆林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19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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