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延某某贷款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公司”)与山西**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通公司”)签订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合作模式为在山西**通商贸有限公司各手机分店购买手机的客户,可向**信公司申请小额分期贷款,客户的贷款申请经**信公司审核通过后向该手机店领取手机,手机款由**信公司支付给该手机店,客户按照与**信公司的约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人延某某系山西**通商贸有限公司**电信厅的员工,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延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利用王某甲、智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贺某某等人的名义分别在经营地点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广场、太原市万柏林区**商贸、太原市迎泽区大南门附近的三家**通公司手机分店办理六笔虚假分期贷款购买手机业务,骗取**信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53436元,其中张某某偿还了部分分期贷款共计人民币7773.05元,其余赃款二人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名义购机人好处费等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分期购买手机合同,骗取金融公司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婧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延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